告席。
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刹那。
“审判长!”
“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三十条、第一百三十一条,民事主体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对等、诚实信用原则!”
张伟孙冰立马开口,怒斥中带有反驳。
“此条录像为隐蔽偷拍、未如实告知取证方式,明显违反‘诚实信用’这一基础!”
“并且,根据《录制存续辩解》录像期间代理人已经离开录制现场,本条录像到此,在法理上已经终止!”
“后续所录所有内容,均为违法偷录!”
一开口。
无数条法例就好似大炮齐射一般,轰向公诉方。
审判台上三个法官还没理清逻辑。
下一秒。
公诉席三个检察官齐齐做出回应。
“异议!”
“录像开始,代理人已经明确指出录像机所在方向与具体地点!”
“同时所询问问题,均与本案有关,并无不妥之处。”
“综上所述,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30条、第131条!”
“此条录像,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、公平、对等、诚实信用所拍摄!”
黄石王莽张庆三人,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。
以往需要讨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。
此时徐德稍稍那么一逼
竟信手拈来一般,出口成章!
被告席。
数名律师此时额头发烫,明显是有些过载,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,企图令其继续运转。
“反对!”
张伟,焦灼与其质证:
“审判长,在录像中段时,代理人已明确离场,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后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‘双方约谈’的合理范围!”
“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条公平原则、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”
“我方同意录制,是基于“双方都在、互相约束”的对等前提,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,导致合意变成“我方被禁锢、对方自由脱离监控”,权利义务完全失衡。”
“《证据规定》第68条规定,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,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采信!”
徐德中途离开。
而录像依旧拍摄,那依照法例规定,从离开后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。
至于没离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