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的证据法官采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!
尽管时间很短。
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,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。
“异议!”
公诉席。
检察官张庆咬着牙,发挥出毕生所学,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内挑选出有用法例。
“当事人徐德,在取证前,已经明确告知‘任何形式、任何方式、时间一小时内、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’!”
“依据《民法典》135条,原文明确规定,可以采用口头形式,合法有效!”
“综上所述,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!”
虽说这是民法典,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。
但不代表不能用于刑事案件。
只因,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,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,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!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“反对!”
“代理人徐德,在拍摄时以引诱、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。”
“并且,尽管证人吕广军身处公共场所,但现场只存在他一人,拥有极高的隐私期待。”
“而代理人,却未经同意秘密录音,侵入隐私,明显属严重侵权!”
“民法第135条,原文中的‘口头同意’,不能被解释为‘无限放弃所有隐私’!”
“综上所述”
被告席。
张伟声嘶力竭的模样,就连身侧团队里的资深律师都看得满头大汗。
法条解析张口就来
难怪人家能成金牌律师呢,这种能力他不做金牌谁做金牌!?
只不过
以前打官司的时候,怎么没见到张伟的法理能力,能有如此表现?
众人心生敬畏。
而被逼到极致的张伟,却已经没时间思考这么多,脑海中蹦出一条又一条的孤僻法例。
张伟道:
“明示目的、方式、范围”的强制性要求,在刑事取证中属于严重侵害通讯秘密与隐私权!”
“完全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17条,应当不予采取!”
检察官王莽开口将其怼回去。
“本案是同一办公室公开共处环境,并非电信窃听、不是秘密监听,所有录制均在事先明示、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!”
“并且条款与合同提前声明对方,告知可中途离场、独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