仍有效、未宣告结束即持续有效!”
“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,被误导的情形,不违反任何法例!”
是的。
双方签订了合约。
徐德那边告知的也很明确,只是存在‘离开=录像机被带走’的疑似诱导行为。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徐德是以‘紧急电话工作’为由离开,在正当中途离场理由中,这属于最高一档的理由!
所以公诉方说的很正确。
被告方众人脸色难看。
几个资深律师和助理有心无力,绞尽脑汁也没短时间想出解决办法。
就在这时。
“反对!”
金牌律师孙冰咬着牙,开口驳回。
“双方所签订合约属于【概括式捆绑无限授权】,并未做分项提示,已经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七条,‘充分告知义务’!”
“即便我方有口头同意,也无权授权对方实施侵害通讯秘密、隐私权、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。”
“明显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2条,及《刑诉法解释》第106条,属于非法取证!”
还有高手!?
众人精神一震,扭头看去,便见孙冰再次妙语连珠。
“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53条。”
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”
“对方主张‘约定大于法’,但153条明确规定,合约效力不得高于法律约束,所以”
“双方所签订合约无效!”
公诉席。
黄石拍打桌子,怒声开口:“异议!”
“依据”
“反对!!!”
“双方”
“异议!!!”
“反对”
“”
庭审外。
第二法庭正门走廊。
说实话。
能站在门口的记者基本都是老资历记者,并且所属电视台或报社背景极其深厚。
相应的,他们本身具备的法理素养也堪比一些律师!
有时候旁听席众人听不懂审判庭在说什么时,这些资深记者都会适当开口解析,算是百事通,几十年来没有一起案子难得倒他们。
但现在
“不是里面在说什么呢!?”
靠近门的几个记者露出跟见了鬼一样的表情,脸上满是